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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6 07:51:31
1、注册须知: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1.2、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1.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1.4、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 并分别缴纳费用。
2、注册费用:
2.1、向商标局缴纳规费及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3、注册资料:
3.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3、商标图样。
3.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3.5、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6、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负责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
3.7、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4、注册流程:
4.1、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2、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4.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1.2、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1.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1.4、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 并分别缴纳费用。
2、注册费用:
2.1、向商标局缴纳规费及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3、注册资料:
3.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3、商标图样。
3.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3.5、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6、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负责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
3.7、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4、注册流程:
4.1、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2、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4.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