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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6 08:81:31   
商标异议复审须知: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复审费用:
        向商标局缴纳规费及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商标异议复审资料:
        目录
        异议复审申请书
        异议复审理由书
        异议复审委托书(商评委的委托书格式)
        异议复审申请人的证件复印件(盖章或签字)
        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信封
        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补充材料可以在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可进行补充)。
商标异议复审流程: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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